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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壞交通設施罪
時間:2016-4-9 9:47:02 瀏覽次數:
破壞交通設施罪,是指故意破壞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,足以使火車、汽車、電車,船只、航空器發生傾覆、毀壞危險,或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。
破壞交通設施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,實施了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。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,在范圍上指與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交通設施,包括軌道、橋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機場、航道、燈塔、標志。所謂破壞,不僅是指交通設施本身遭到毀損或毀壞,也還包括使交通設備本身喪失正常的功能,如故意挪動燈塔、航標的位置,或者搬動道岔。本條規定的“其他破壞活動”,應理解為對其他交通設施、設備進行破壞的行為。無論采用何種方法破壞,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、毀壞危險,就構成本罪既遂。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,即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、毀壞,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。
根據刑法第117條、第119條的規定,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的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